张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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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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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张琳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2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男,汉族,19691223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现住麦盖提县。

委托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6573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农民,现住麦盖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改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琳,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210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0元,被告已经向原告归还借款490000元,原告免去被告借款90000元,20143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0元借条,承诺在201410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护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我给原告张出具的100000元借条是利息,是我写的,但目前我没有钱还原告的100000元借款,借条上注明的超过一天罚款1000元,是原告要求我写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322日,被告陈向原告张出具借条,写明:今陈借张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于2014101日前还清,超过一天罚1000元。

以上事实,原告陈述,被告陈出具的借条及被告答辩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张已预交11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张琳律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6年以上,做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53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