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公司职员,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钱便沃村钱便澳东片**-**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沈丘县人,农民,现住麦盖提县文化路水利局家属院,现住麦盖提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砖款10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承包麦盖提县文泉建材有限公司烧砖事宜,被告李某承包麦盖提县三乡、四乡富民安居房建设施工工程。当年被告从原告处赊账买砖,总计拉砖300万块,约定每块砖0.35元,累计欠账105000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并拒接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不认可砖款105000元。理由1、2015年原告的侄子领走砖款5000元,2016年夏天原告的司机又领走砖款10000元,故已经给原告还款15000元;2、在给三乡拉砖时,最后的两车砖碎了,当时就通知原告拿走,原告没拿走,故对其中的20000元不予认可;3、当时约定给三乡拉砖是0.3元每块,但原告算账时以0.35元每块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原告承包麦盖提县文泉建材有限公司烧砖事宜,由于当时被告承包麦盖提县三乡、四乡的富民安居房工程,就从原告处赊账买砖,累计拉砖300万块,合计欠款10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后,2015年3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砖款10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内容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砖款105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条予以认可,且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字及手印,应视为对该欠款的确认,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已向原告侄子、司机支付砖款15000元,还有两车砖运送至工地时已经破碎,且单价错误,但是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砖款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