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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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主任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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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5日 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男,197310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公司职员,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钱便沃村钱便澳东片**-**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641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沈丘县人,农民,现住麦盖提县文化路水利局家属院,现住麦盖提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砖款10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承包麦盖提县文泉建材有限公司烧砖事宜,被告李承包麦盖提县三乡、四乡富民安居房建设施工工程。当年被告从原告处赊账买砖,总计拉砖300万块,约定每块砖0.35元,累计欠账105000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53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并拒接电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不认可砖款105000元。理由12015年原告的侄子领走砖款5000元,2016年夏天原告的司机又领走砖款10000元,故已经给原告还款15000元;2、在给三乡拉砖时,最后的两车砖碎了,当时就通知原告拿走,原告没拿走,故对其中的20000元不予认可;3、当时约定给三乡拉砖是0.3元每块,但原告算账时以0.35元每块计算。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原告承包麦盖提县文泉建材有限公司烧砖事宜,由于当时被告承包麦盖提县三乡、四乡的富民安居房工程,就从原告处赊账买砖,累计拉砖300万块,合计欠款10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后,20153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原告砖款10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内容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砖款105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条予以认可,且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字及手印,应视为对该欠款的确认,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已向原告侄子、司机支付砖款15000元,还有两车砖运送至工地时已经破碎,且单价错误,但是未出示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支付砖款10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张琳律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6年以上,做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新疆安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531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