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滢律师
吴雪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辽宁-鞍山专职律师
18842241223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

咨询我
09:00-20:30

张某诉甲公司、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者:吴雪滢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1985人看过 举报

2026-01-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原告张某自2016年2月19日入职被告甲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资最初由甲公司发放,后自2018年6月起,工资由多家关联公司轮流发放,但原告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保持不变。2025年8月,因项目转让,甲公司未安排原告新岗位,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认定及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虽由多家公司轮流发放工资,但其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稳定,且受甲公司管理,符合混同用工特征。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甲公司自2016年2月19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5万余元,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关联企业责任,法院认为需证明混同用工事实,且关联单位间无约定时方可共同担责。本案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原告对另一被告的连带诉求。

此案警示企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应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应保留用工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吴雪滢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领域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主要涉及债权债务、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鞍山
  • 执业单位: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3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
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
1210320********93 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