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原告张某自2016年2月19日入职被告甲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工资最初由甲公司发放,后自2018年6月起,工资由多家关联公司轮流发放,但原告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保持不变。2025年8月,因项目转让,甲公司未安排原告新岗位,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认定及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虽由多家公司轮流发放工资,但其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稳定,且受甲公司管理,符合混同用工特征。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与甲公司自2016年2月19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2.5万余元,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关联企业责任,法院认为需证明混同用工事实,且关联单位间无约定时方可共同担责。本案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原告对另一被告的连带诉求。
此案警示企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应规范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应保留用工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吴雪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