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1.遗产并非已登记房产,而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被继承人去世时,安置房屋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但法院确认该协议项下权益属于遗产,可依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先后立有两份自书遗嘱,均将拆迁安置权益留给同一继承人。两份遗嘱相互印证,形成较强证据链。
3.其他继承人对第二份遗嘱提出“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抗辩,但未提交证据。法院未采纳该抗辩,确认遗嘱效力。
4.魏欢磊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取得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排除法定继承分割,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
二、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与丈夫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生前承租一套公房,后按房改政策购买。此后该房屋遇拆迁,被继承人与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选择就地安置,取得一套三居室安置房屋的权益。
被继承人生前先后立有两份自书遗嘱,均明确表示将上述安置房屋相关权益留给原告继承。此外,被继承人还与四名子女签署家庭协议,约定由原告一家照顾赡养,其他子女放弃对安置房屋的继承权。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对第二份遗嘱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当时已处于半清醒半昏迷状态,不具备立遗嘱能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拆迁利益。原告遂委托魏欢磊律师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三、案件经过及结果
原告诉请:要求继承被继承人与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被告辩称:认可遗嘱真实性,对第一份遗嘱无异议;但第二份遗嘱形成时,被继承人已半清醒半昏迷,不具备立遗嘱能力,故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拆迁利益。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与丈夫育有四名子女;丈夫先去世,被继承人后去世;被继承人生前签署房改购房协议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屋为某小区三居室一套;被继承人先后立有两份自书遗嘱,内容均涉及将安置房屋权益留给原告;另有家庭协议约定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应适用当时的继承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权益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两份自书遗嘱均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被告对遗嘱真实性不持异议,虽质疑被继承人立遗嘱能力及真实意思,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不予采纳。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归原告继承。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与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权利与义务归原告继承;
驳回其他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四、律师评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魏欢磊律师的办案成果主要体现在:通过两份自书遗嘱、家庭协议及对方自认,成功构建完整证据链,帮助当事人取得拆迁安置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
从律师角度看,本案有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至关重要。根据当时继承法,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两份遗嘱均符合该形式要求,成为法院确认效力的基础。
第二,主张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仅口头质疑被继承人“半清醒半昏迷”,但未提供病历、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自然难以采纳。实践中,若想推翻遗嘱效力,必须提交充分反证。
第三,拆迁安置权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即使安置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只要基于合法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仍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处理。
第四,家庭协议具有辅助证明作用。本案中其他子女曾书面放弃继承权,虽法院最终以遗嘱为裁判依据,但家庭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原告继承的合理性,也有助于诚信抗辩。
第五,律师应精准确定诉请。本案原告没有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而是请求继承安置补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更符合房屋尚未登记的现实状态,也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办案启示:遗嘱继承案件中,律师应重点审查遗嘱形式、遗嘱能力、多份遗嘱关系、遗产范围及对方抗辩证据。对于拆迁安置类遗产,应及时固定安置协议、房改手续、家庭协议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归属,避免因产权未登记而陷入继承僵局。
魏欢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