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阎某1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阎某甲、阎某乙、阎某丙。阎某1于2014年去世,李某2于2022年去世。
李某2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系1991年李某2与北京市某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1994年登记在李某2名下。但该房屋购买于李某2与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18年5月,也就是阎某1去世四年后,李某2与儿子阎某丙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阎某丙。随后,房屋过户至阎某丙名下。2019年5月,阎某丙将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
阎某乙认为,案涉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应由全体继承人共有。母亲李某2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阎某丙并过户,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阎某乙委托魏欢磊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办案策略
魏欢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是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李某2与阎某丙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第一,锁定房屋购买时间,论证夫妻共同财产性质。魏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产权登记档案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购买于李某2与阎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只要是婚后购买,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应对“房屋来源特殊”抗辩,强调物权登记效力。阎某丙主张,案涉房屋是其单位分房指标与母亲房屋置换而来,父母早已将房屋赠与他,李某2只是代为持有。魏律师指出,房屋买卖契约、产权登记均记载购房人为李某2,阎某丙的主张缺乏直接证据支持。物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充分证据,不能推翻产权登记。
第三,论证恶意串通,锁定赠与协议无效。魏律师指出,阎某1去世后,案涉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属于李某2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李某2和阎某丙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房屋中有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却未经同意将房屋赠与并过户,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串通。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2与阎某丙就案涉房屋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某2名下,但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阎某1去世后,案涉房屋未进行分割,应属李某2、阎某甲、阎某乙、阎某丙共同共有的财产。李某2、阎某丙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案涉房屋中有阎某甲、阎某乙的应继承份额,但李某2未经同意将案涉房屋赠与阎某丙并办理过户手续,明显损害了阎某甲、阎某乙的利益,李某2、阎某丙构成恶意串通。因案涉房屋在阎某1去世后为相关权利人共同共有的状态,而李某2、阎某丙处分全部房屋,故案涉赠与协议应属全部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遗产共有、恶意串通、赠与协议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2一人名下,但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以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是误解。婚后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配偶去世后,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阎某1去世后,案涉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属于李某2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李某2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不能单独处分全部房屋。遗产分割前,房屋是共有财产,任何共有人都不能擅自处分。
第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无效。李某2和阎某丙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道房屋中有其他继承人的份额,却未经同意将房屋赠与并过户,法院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成员之间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四,专业律师的介入,帮助当事人理清复杂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共有、恶意串通、赠与协议效力等多个法律问题,法律关系复杂。魏欢磊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有力的证据论证,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面对复杂的房产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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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
魏欢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