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欢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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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30万投资餐饮店,对方既不办股权也不开业!魏欢磊律师代理投资人起诉,法院判决:全额退款+违约金+

发布者:魏欢磊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0日 118人看过 举报

2026-10-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周某是一名年轻投资人。2022年1月,他与瞿某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餐饮公司,周某出资30万元,占股10%。协议明确约定,门店应不晚于2022年9月1日前正式营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对方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向瞿某转账支付了30万元出资款。然而,瞿某既没有按照约定为周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没有在2022年9月1日前实现门店营业。

此后两年多时间里,周某多次通过微信询问门店进度,并提出股权转让或退款需求,瞿某始终未予明确答复或配合。直到2024年7月,瞿某才在另一选址开设门店,但此时距离协议约定的开业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两年。更关键的是,周某的股权始终没有落实,他既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从未参与过分红。

周某认为,瞿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投资目的完全落空。无奈之下,周某委托魏欢磊律师代理此案,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投资协议》,返还3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办案策略:

魏欢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瞿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周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出资?

第一,锁定瞿某的两项核心违约行为。魏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合作投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瞿某存在两项根本违约行为:一是未按约定为周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周某出资后始终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二是未按约定在2022年9月1日前实现门店营业,直至2024年7月才开店,远超合理履行周期。这两项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周某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应对“不可抗力”抗辩,论证违约的持续性。瞿某辩称,门店未开业是因为地产公司未交付商铺及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魏律师指出,即便2022年存在疫情影响,但瞿某直至2024年7月才实现营业,已远超合理履行周期。且瞿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既未办理股权变更,也未向周某退还出资款,其违约行为具有持续性,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完全免责。

第三,论证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魏律师指出,周某多次通过微信催告瞿某履行合同义务,瞿某始终未予明确答复或配合,周某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第四,主张违约金和律师费,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魏律师指出,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对方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周某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万元,有合同依据和发票凭证。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两项诉求。

第五,合理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确保判决可执行。周某主张自2022年1月12日起算利息,魏律师在庭审中根据合同解除时间合理调整了利息主张。法院最终酌定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算利息,确保了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案件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周某与瞿某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于2025年3月19日解除;

二、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出资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四、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支付律师费3万元;

五、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80元,由瞿某负担。

法院认定:瞿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变更登记周某的股权及股东身份,也没有按照门店不晚于2022年9月1日营业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虽然瞿某主张门店未开业系第三人及疫情管控等原因,但其直至2024年7月才实现门店营业,已远超合理履行周期。瞿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周某投资目的落空,周某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解除、根本违约认定、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等多个法律问题。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出资后既不办股权也不开业,构成根本违约。投资人出资的核心目的是获得股权并参与经营分红。本案中,瞿某既未为周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未按约定时间实现门店营业,导致周某的投资目的完全落空。法院认定瞿某构成根本违约,周某有权解除合同。投资不是“给钱了事”,对方不履行核心义务,投资人有权依法维权。

第二,不可抗力不是“万能免责牌”。瞿某以疫情和地产公司未交付商铺为由抗辩,但法院指出,即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瞿某也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履行合同,而非无限期拖延。不可抗力可以部分免责,但不能成为无限期不履约的借口。

第三,合同约定违约金和律师费,法院会支持。本案中,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对方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周某支付的3万元律师费最终由瞿某承担。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和维权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日后维权留下依据。

第四,投资人要注意保留催告证据。本案中,周某通过微信多次向瞿某询问进度、提出股权转让或退款需求,这些聊天记录成为证明周某催告和瞿某违约的重要证据。建议投资人在发现对方违约时,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方式催告,保留维权证据。

第五,专业律师的介入,帮助投资人精准维权。本案涉及合同解除、根本违约认定、违约金和律师费主张等多个法律问题。魏欢磊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有力的证据论证,帮助周某成功解除了合同,拿回了30万元出资款及利息,并获得了违约金和律师费赔偿。面对复杂的投资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做化名处理。)*

 魏欢磊律师(电话18001129768),现任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领域4年,累计主导及参与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2105066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
11101202210506634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