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如今不少家庭、个人名下有多辆机动车,自家两车相撞的事故愈发常见。这类事故理赔极易产生纠纷,保险公司常以无第三者损失、存在顶包嫌疑为由拒赔,再加上交警未划定事故责任,车主和伤者往往维权无措。遇到这种特殊车险拒赔情形,普通人该如何依法追回全部损失?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李某、三名伤者(原告)
相对方:某保险公司(被告)
陈某驾车追尾吴某车辆,两车均为李某名下所有,事故造成三名乘车人员受伤、两车受损。车主李某在交警调查时谎报驾驶人信息,存在报案信息瑕疵。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李某申请车损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三名伤者人身损失也未获赔付,各方协商无果后共同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追尾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三名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经查,案涉两车实际车主均为李某,系同一权利人名下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吴某陪同伤者前往医院诊治,留在现场的车主李某,为规避处罚及理赔风险,在交警调查时谎称自己为前车驾驶人,刻意隐瞒真实驾驶人员信息,存在谎报驾驶人信息的报案瑕疵。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因本案存在谎报人员身份、事故关键事实难以完整查实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划分事故责任,最终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续车主李某自行垫付车辆施救费、评估费及维修费用,整理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明确拒绝赔付,提出两项拒赔依据:一是两车同属一名车主,不存在合法第三者损失,不符合理赔条件;二是本案存在顶包瞒报情形,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商业险依法应予拒赔。双方多次协商理赔事宜均未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车主李某拟主张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各项财产损失共计32800元,三名伤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全部人身损害损失共计486000元,各方协商无果后,均决定委托律师通过诉讼依法维权。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等财产损失共计328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三名伤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共计486000元;
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黄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围绕报案信息瑕疵、同户车辆拒赔等问题,开展系统化证据收集工作。团队逐一调取事故现场记录、交警事故证明、车辆权属登记信息、伤者就医诊疗凭证、车辆维修及施救单据,完整固定事故成因、人员受伤及财产受损事实,针对性补齐各类维权证据链。
为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律师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与保险公司开展诉前沟通协商。律师结合完整证据,针对保险公司以报案信息瑕疵为由拒赔的观点,清晰阐释本次事故真实侵权事实与合法理赔依据。,明确告知单方拒赔的法律瑕疵,出具完整的理赔方案与法律意见,积极推动双方和解。但保险公司坚持原有拒赔观点,双方分歧巨大,诉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调解无果后,律师即刻推进庭审筹备工作。团队深度研判同类司法判例,精准梳理本案争议焦点,针对同车主车辆出险、事故报备瑕疵等争议点提前做好抗辩预案。同时规范整理全套诉讼材料,精准核算车主车损、施救费及伤者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严谨撰写诉讼文书,全方位完善应诉策略,为庭审维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法律基础。
办案结果:
庭审中,我方律师主张,两车虽归属同一车主,但车辆独立投保、独立行驶,车上人员人身损害依法构成第三者损失,属于合法理赔范围;车辆报备瑕疵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伤者人身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保险公司当庭辩称,两车归属同一权利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付范围。同时本案存在驾驶人顶替、谎报事故信息的行为,涉嫌伪造现场、规避保险规则,且交警未出具责任认定书,事故事实无法核实,据此坚持交强险、商业险均予以拒赔,不承担任何车辆及人身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理赔遵循一车一保原则,同车主车辆相撞的车辆自损不适用三者险赔付,但车上人员人身损害属于法定第三者理赔范围。当事人报备信息瑕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伪造现场、骗保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单方以车辆同户拒赔缺乏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当事人报备存在瑕疵,不足以认定为骗保、伪造现场等免责情形。交警未划分事故责任,不影响民事侵权损失的认定,保险公司无充分免责证据,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三名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损害全部合理损失;驳回原告李某主张车辆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不少车主名下登记有多辆机动车,自家车辆之间发生碰撞的事故时有发生。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同户车辆相撞无法理赔,也有部分当事人在事故处置时心存侥幸,为简化处理、规避处罚,随意谎报驾驶人员信息、刻意隐瞒事故细节,殊不知这类操作极易被保险公司认定为顶包、伪造现场,进而直接拒赔,导致自身陷入理赔纠纷。
广大车主需要明确,即便两车归属同一权利人,只要车辆分别投保、独立行驶,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人身损害属于合法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无权单方拒赔;但车辆自身损失不属于三者险赔付范畴。
在此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如实报备事故全貌,切勿擅自篡改人员、驾驶信息,避免人为制造理赔障碍。若遭遇保险公司无故拒赔、无理免责,即便没有交警责任认定书,也无需被动妥协,应及时留存现场照片、就医凭证、维修票据等完整证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推翻不合理拒赔,足额保障自身财产及人身损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保险人按约赔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投保人合法权利的内容,依法无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