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不少人买房交定金前,都会向销售确认各类风险问题,销售常常给出让人安心的答复。可等到真出现意外想要退钱时,开发商又拿出认购书中的格式条款,声称销售的承诺不作数,类似购房定金纠纷屡见不鲜。仅凭销售的聊天承诺,维权时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王某(原告)
相对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
王某认购楼盘房屋并约定缴纳4万元购房定金。因购房依赖银行贷款,其提前咨询退款规则,销售人员微信承诺贷款未通过可全额退定金。王某交定金后,按揭贷款审批失败,向开发商退款遭拒。开发商以格式条款否认销售承诺,协商无果,王某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王某看中本地新开楼盘房源,有意认购住宅,随即与开发商先后签订《房屋认购书》《购房确认书》,约定需缴纳4万元购房定金。因王某购房资金完全依赖银行按揭贷款,为规避贷款审批失败导致定金亏损的风险,缴费前他主动向楼盘置业顾问详细咨询退款政策,重点确认银行拒贷情况下的定金处理方式,提前核实交易风险。
为顺利促成认购交易,楼盘销售人员在双方微信沟通群内,向王某作出明确书面承诺,若后续因银行审核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无法获批、购房交易无法履行,已缴纳的4万元定金将全额无息退还。王某信任销售人员的官方身份及明确承诺,确认风险可控后,按约定足额缴纳购房定金,完成房源认购手续。
2025年5月,王某积极配合办理购房贷款手续,按时提交全部审批材料。后因银行内部风控审核、个人综合资质评估等原因,贷款申请最终未通过,购房交易被迫终止。王某当即依据销售此前的退款承诺,向开发商申请全额退还定金,不料开发商拒不履约,援引认购书中的格式条款,主张销售人员的口头、微信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坚决拒绝退定金。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王某权益受损,最终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开发商全额返还王某购房定金40000元;
2、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邓明溟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抚养权、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评价:邓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当事人王某的维权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专业律师承办本案。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接当事人梳理案件全貌,精准锁定本案争议核心为购房定金返还纠纷。针对该案关键争议点,律师针对性开展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细致整理《房屋认购书》《购房确认书》、定金转账凭证、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贷款审批失败证明等核心证据,逐一核验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完整还原销售承诺及纠纷全过程,搭建完整证据链,为维权夯实基础。
为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律师秉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诉前协商工作。律师主动联系开发商,结合完整证据,明确告知其销售人员的有效承诺具备约束力,单方以格式条款拒退定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清晰剖析案件利弊及败诉风险,多次沟通劝导,尽力促成双方和解退款。面对开发商固执己见、拒不协商的态度,律师果断终止调解,全力推进庭审筹备工作。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梳理双方争议焦点,针对性制定应诉及维权思路。同时精心撰写全套诉讼文书,细化诉讼请求,预判对方庭审抗辩理由,制定完善应对方案,补齐全部庭审材料。凭借严谨细致的庭前筹备工作,全方位筑牢维权防线,为案件胜诉提供坚实保障。
办案结果:
庭审中,我方律师主张,销售人员作为开发商履职人员,其在微信群作出的拒贷全额退定金承诺,真实有效,直接影响王某缴费决策,属于双方认购约定的有效组成部分。本案贷款未通过属于不可归责购房者的客观情形,王某无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商单方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否认工作人员有效承诺,违背诚信原则,应当全额返还4万元定金。
被告开发商辩称,双方正式签订的《认购书》已明确约定,所有销售人员的口头、微信承诺未经公司书面盖章确认,均不具备合同效力。案涉退款承诺属于销售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无约束力,因此拒绝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人员履职期间作出的交易承诺,足以让购房者产生合理信赖,依法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案涉格式条款单方免除开发商法定责任、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属于无效条款。结合贷款失败客观事实,本案合同无法履行不可归责于王某,王某不存在违约过错。
综合全案证据与审理事实,法院认为开发商拒不退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承担全部返还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判令被告开发商于限期内全额返还王某购房定金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律师提醒:
在房屋认购交易中,多数购房者容易轻信售楼人员的口头或微信承诺,忽视书面合同中的隐藏格式条款,这也是定金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不少开发商会通过销售给出宽松的退款承诺,降低购房者的戒备心理,促使购房者快速缴纳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但后续发生纠纷时,又以合同格式条款为由,否认销售人员的前期承诺,拒不履行退款约定,导致购房者维权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存在单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加重购房者义务的内容,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拒退定金的合法依据。同时,置业顾问属于开发商工作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作出的交易承诺,足以让普通购房者产生合理信赖,对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缴纳定金前务必谨慎核实各项约定,不要仅凭口头、微信承诺贸然付款。所有退款条件、免责约定、特殊承诺,都需要求开发商落实到书面合同中,并加盖公司公章留存。同时全程妥善保存聊天记录、沟通录音、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自身财产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