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日常不少企业会因房租到期、经营调整搬迁办公地点,员工常因通勤变远产生矛盾,类似劳动纠纷特别多。很多人觉得公司换地址就是变相赶人,直接拒绝到岗维权。可企业搬迁未必就是违规,还常会配套交通补贴、缩短工时等福利。遇到同城跨区搬迁,员工直接不去新地点上班,真能拿到赔偿吗?
案情速递:
委托人:某销售公司(被告)
相对方:陈某(原告)
陈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任售后专员,合同仅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市。2025年公司原址租约到期,同市跨区搬迁,并缩短每日工时、每月发放300元交通补贴。陈某嫌通勤不便,主张公司变相辞退,拒赴新址,协商无果后起诉索要赔偿金、加班费与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委托律师应诉。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陈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任职售后专员,负责客户售后对接、维保跟进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本市,并约定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对办公场地进行合理调整。多年来,陈某一直在原址稳定履职,岗位、薪资、工作内容均无变动,劳动关系存续平稳。在职期间,陈某存在延时加班情况,且部分年度带薪年假未足额休完,双方就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结算问题,一直未能达成统一意见。
2025年6月,因公司原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续租,为维持正常经营,公司决定将办公场地同市跨区整体搬迁。为减少搬迁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公司正式发布搬迁通知,公示搬迁原因、新址及时间,并出台完善的配套保障方案。公司明确搬迁后保留员工原有岗位、薪资、工龄及全部福利,同时推出人性化举措,每日缩短在岗时长一小时,对通勤受影响员工每月发放300元交通补贴,切实弥补员工通勤增加的成本。
陈某不认可公司的搬迁方案,认为新址通勤距离更远、耗时更长,属于变相逼迫员工离职。为此,陈某拒不前往新办公地点报到履职。公司多次向陈某沟通,详细说明搬迁的客观必要性及配套福利补偿政策,但陈某仍拒不接受,单方主张公司搬迁属于恶意变更劳动条件、变相逼迫员工离职,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后续陈某整理相关证据,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我方律师全权代理本案应诉工作。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某主张加班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依法据实核算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其主张金额中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超额部分;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陈某承担。
律师:
律师:黄岚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3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冯攀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冯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当事人某销售公司的应诉委托后,迅速指派黄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接受委托之初,律师第一时间对接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始末细节,核实公司同城搬迁的背景、流程及配套福利政策,明确案件核心争议为员工拒迁履职、索要各类劳动赔偿的纠纷。为夯实应诉依据,律师系统性收集整理全套涉案证据,包括双方劳动合同、办公场地租赁到期证明、公司搬迁公示通知、通勤补贴及工时调整方案文件,同时调取员工在职考勤、休假台账、沟通记录等关键材料,逐一核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搭建完整证据链,精准锁定原告诉求的不合理之处。
在庭审开庭前,律师秉持审慎化解纠纷的办案原则,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律师主动对接原告陈某,耐心释明同城合理搬迁的司法认定标准、企业合法经营调整的法律依据,以及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福利政策,客观分析其赔偿金、加班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仅合法未休年假可据实核算,充分展现专业、中立的沟通态度,尽力促成双方平和化解争议。因陈某坚持高额索赔诉求,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一致,律师随即终止调解程序,全力推进庭审应诉筹备工作。
为保障庭审应诉效果,律师结合证据材料与劳动法律法规,精准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针对原告各项诉讼请求逐一拆解抗辩思路,甄别其诉求中的事实与法律漏洞。同时精心撰写答辩文书,规范拟定答辩请求,明确抗辩核心观点,完善全套庭审应诉材料,预判庭审争议问题并制定应对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后续庭审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办案结果:
庭审中,我方律师主张,案涉公司同城跨区搬迁系租赁到期后的正常经营调整,符合劳动合同中“本市工作地点”的约定。公司主动缩短工时、发放通勤补贴,已充分弥补通勤不便,未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不构成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原告未提供有效加班凭证,加班费诉求无事实依据,未休年假工资应按公司台账据实核算,超额诉求应予驳回。
原告陈某辩称,公司搬迁大幅增加其通勤成本与时间成本,属于不合理变更劳动条件,实质上逼迫员工离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加班费,并按照自身主张标准全额赔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坚持自身维权诉求合法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享有合法用工自主权,案涉搬迁为同城合理调整,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且公司配套福利措施完善,未对劳动者履职造成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恶意逼迫员工离职的情形。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履职,主张变相辞退无法律依据,且加班费诉求无有效证据支撑,仅未休年假可依法据实核算。
最终法院判决,依法驳回陈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其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标准予以部分支持,其余超额诉求予以驳回,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按责分担。
律师提醒:
很多劳动者容易误以为企业同城搬迁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相逼迫离职,实则不然。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因场地租期到期、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同城跨区搬迁,属于正常经营自主行为,只要未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本市工作地点范围,本身具备合法性。劳动者不能仅凭通勤距离增加、通勤成本上升,就直接拒绝到岗、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盲目拒岗极易被认定为无故缺勤,自身维权诉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面对企业合理的经营调整,劳动者应秉持理性沟通原则,切勿直接消极对抗。若对搬迁后的通勤、工作安排存在异议,应第一时间与公司协商,主动沟通诉求、争取合理补偿或调整方案,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协商录音、公司搬迁通知等全部证据。针对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劳动者需明确举证责任,提前整理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凭证、休假台账等材料,无有效证据支撑的诉求,无法获得司法支持。
劳动维权需坚守合法合理边界,切忌盲目漫天索赔。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能全额胜诉,针对未休年假工资等诉求,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据实核算,超额、不合理的诉求均会被依法驳回。劳动者遭遇劳动纠纷时,应认清案件争议焦点,明晰法律裁判规则,摒弃主观臆断的维权认知,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公司同城跨区搬迁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本市工作地点范围,属于合法经营调整,未单方违规变更劳动合同,不构成变相辞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提交有效加班凭证,其加班费诉求无证据支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法院据此据实核算,支持原告合法未休年假工资、驳回超额诉求。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