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 年,高某松与再婚配偶顾某共同向长某银行春城卫星支行申请 190 万元房屋装修抵押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高某松名下城区住宅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约定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计收罚息、复利,银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银行足额发放贷款后,二人自 2025 年 11 月起持续断供,无力按期付息。2025 年 11 月,主借款人高某松意外离世,其父母、独子全部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放弃继承高某松全部遗产。 银行面临双重维权难点:一是全部法定继承人均放弃遗产,极易产生 “人死债消”、无人偿债的风险;二是抵押房产登记在已故高某松名下,若无法锁定还款主体,抵押担保形同虚设,近 194 万本息债权难以收回。 银行遂委托我所崔樱女律师全权代理,诉请:1. 相关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2. 确认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 全部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截至贷款提前到期日 2026 年 4 月 23 日,欠款合计 1941456.31 元。
二、办案经过
1.梳理多层婚姻档案,锁定共同借款人核心事实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高某松两段婚姻、离婚、复婚全套法院文书与婚姻登记档案,完整固定证据:贷款办理时高某松与顾某处于复婚存续期,二人共同签署借款、抵押全套文件,属于案涉债务共同借款人,不因主借款人死亡而免除顾某全额还款责任,该点是本案胜诉核心突破口。
2.区分继承人免责与共同借款人责任,厘清法律边界检索《民法典》继承编、合同编相关法条,明确法律规则: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可对被继承人债务免责;但共同借款人系独立债务主体,与继承无关,需全额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不受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
3.完整归集全套债权、抵押证据,夯实诉讼基础整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放款流水、抵押登记他项权证、逾期还款台账、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明细、律师费发票、婚姻及继承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债权、抵押权、违约事实全部有据可依。
4.制定诉讼方案,依法宣告贷款提前到期依据合同约定,因借款人死亡、长期逾期,主张贷款提前到期,一次性主张全部剩余本金、欠息、逾期罚息复利;同时主张对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步主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5.庭审缺席审理,提交完整书面代理意见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庭审中提交全套证据与书面代理词,重点论证两点:①顾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全额还款义务;②抵押已完成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案件结果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案件全面胜诉:
1.判令共同借款人顾某一次性偿还银行本金 190 万元、截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利息 40942.01 元、罚息 498.62 元、复利 15.68 元;2026 年 4 月 2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4.95% 持续计算罚息、复利;
2.判令顾某承担银行维权律师费 500 元;
3.确认长某银行春城卫星支行对案涉抵押住宅拍卖、变卖价款,就上述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银行对已放弃继承的高某松父母、儿子的还款诉求;
5.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 11070 元由顾某负担。 本案彻底解决银行大额不良债权回收难题,抵押房产处置通道完全打通,为后续强制执行回款奠定生效裁判基础。
崔樱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