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 年 9 月,借款人王某为购置期房,与委托银行、盛某地产签订《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贷款 49 万元,30 年期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按 LPR 减 20 基点执行;盛某地产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至案涉房屋办妥正式抵押登记、银行收执他项权证为止;王某以所购花卉小镇二期房产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银行足额放款至开发商账户,但王某长期逾期断供,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时,王某尚欠本金 464324.54 元,叠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超 47 万元。 本案核心难点:案涉房屋仅签订抵押约定,始终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存在两大法律风险:
1.无抵押登记,银行能否主张房屋优先受偿权存疑;
2.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存在司法争议,若保证责任不成立,银行债权将缺少双重保障。 银行委托我方律师,诉求:1. 判令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2. 确认银行对案涉房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 开发商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二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费用。
二、办案经过
1.证据梳理与法律检索,锁定核心支撑点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完整证据链:按揭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凭证、借款人还款流水、逾期催收记录、银行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文件、律师费发票。针对 “未办抵押登记下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效力” 专项检索同类判例,明确裁判规则:房屋未完成抵押登记,阶段性保证解除条件未成就,开发商仍需全额担责。同时梳理合同违约条款,证明借款人断供构成根本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2.完善诉讼文书,精准规避主体瑕疵核查银行主体变更文件,在起诉状、代理词中完整说明支行机构调整隶属关系,提前消除被告可能提出的 “原告主体不适格” 抗辩隐患;明确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同时主动标注利息总额司法保护上限(年利率 24%),保证诉讼请求合法合规,降低法院驳回风险。
3.庭审策略规划,应对被告缺席审理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适用缺席审理。庭审中重点向法官陈述三项核心观点: ①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已履行放款义务,借款人逾期构成违约,应一次性清偿全部欠款; ② 案涉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阶段性保证的终止条件未达成,开发商连带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③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相关费用有票据佐证,应当全额支持。
4.书面代理意见补强论证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结合《民法典》担保编相关法条,区分抵押权设立与阶段性保证的法律边界,清晰论证 “无抵押登记则开发商保证持续有效”,为法官裁判提供完整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借款人王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偿还银行本金 464324.54 元,同时支付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利息 12974.11 元、罚息 193.4 元、复利 295.87 元;2026 年 6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息费按借款合同标准计算,息费总额不超年利率 24% 上限;
2.王某承担银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500 元;
3.盛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 4193 元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注:因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驳回优先受偿权诉请,其余全部核心诉求胜诉,实现债权全额保障) 判决生效后,银行可同时向借款人、开发商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名下具备足额可供执行资产,债权回款具备充足保障,本次诉讼成功为银行锁定全部逾期贷款本息,完整实现金融债权清收目标。
崔樱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