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我方委托人):安某财产保险长春中心支公司(化名) 被上诉人 1(营运车受损方):张某欢(出租车司机) 被上诉人 2(肇事侵权人):高某
2023 年 9 月,高某驾车追尾张某欢营运出租车,交警认定高某全责。张某欢车辆维修 41 天,起诉主张停运损失 13860 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案涉商业险 “间接损失不予赔付” 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对电子投保投保人完成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我方安途财险仅提交免责条款文本、公证回溯视频,无电子投保强制播放免责讲解音视频、投保人确认知晓免责的直接证据,举证不足,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停运损失 9430 元。
安某财险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崔樱女代理二审上诉,上诉核心诉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改判停运损失由肇事司机高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3. 一二审诉讼费由两名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核心理由:1. 停运损失为间接预期收益,不属于保险填平赔付范围;2. 我方已通过加粗条款、免责说明书、公证保全视频完成提示说明义务;3. 司法解释明确停运损失赔偿主体为侵权人,不应转嫁保险公司。
二、办案经过
1. 接收委托,梳理全案证据漏洞接受安途财险委托后,我协助主办律师梳理一审全部举证材料,发现案件核心短板:电子保单线上投保流程缺少投保人主动确认阅读免责、强制播放讲解视频的留痕记录;公证视频仅记录条款展示,无法证明已向投保人解释停运损失免赔的法律后果。同时整理同类判例,梳理保险公司完成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定标准。
2. 提炼二审完整上诉代理逻辑分三层构建抗辩思路: ① 法律主体区分:《道交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载明停运损失请求权对象是侵权人,商业险仅按合同约定赔付,不能直接推定保险公司兜底; ② 损失性质抗辩:停运损失是未来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超出保险可保直接财产损失范畴,符合保险条款免责约定; ③ 举证标准辩论:我方已通过显著字体、单独免责说明书、投保回溯视频完成提示义务,不应苛求保险公司留存强制讲解音视频,一审举证标准过于严苛。
3. 庭审重点交锋,针对性反驳原告答辩意见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张某欢辩称保险公司未告知免责条款、应当全额赔付。我协助主办律师当庭提交公证保全、保险条款、免责告知书全套证据,重点论述: 一是电子投保页面已用加粗、高亮标识间接损失免责内容,符合法定提示形式; 二是停运损失并非交通事故直接损毁财产,保险合同明确将其列为免赔项目; 三是一审法院将 “强制播放讲解视频” 作为证明明确说明义务的硬性标准,无法律依据,加重保险公司举证责任。 肇事方高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4. 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强化法律适用观点庭审结束后整理完整书面代理意见,结合《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条论证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双重瑕疵,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三、案件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认定:安某财险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对投保人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完整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我方上诉理由不成立。 终审判决:驳回安某财产保险长春中心支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由保险公司赔付张某欢停运损失 943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我方委托人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崔樱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