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 年初,恒某建设工程集团向当地村镇银行申请 26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我当事人盛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保障担保公司债权,各方同步签订系列反担保文件:
1.鸿某地产提供 13 套商铺房产办理抵押反担保;
2.鸿某地产、刘某、兰某、郭某、朱某、于某、朱某某七方共同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担保公司与主债务人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明确约定:若担保公司代偿,债务人需支付年化 3% 逾期担保费、4 倍 LPR 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按本金 30% 支付违约金。
借款到期后,恒某建设无力偿还本金,银行多次催收无果。2025 年 1 月 26 日,盛某担保公司被迫履行担保义务,代恒某建设向银行垫付贷款本金 2599999 元,银行出具代偿结清证明。 代偿完成后,担保公司多次向主债务人、各反担保人沟通追偿,但主债务人仅同意以抵押物抵债,拒绝支付担保费、资金占用利息;多名自然人反担保人失联、拒接沟通,鸿达地产亦消极配合,且抵押房产始终未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委托人债权面临回款无门、损失持续扩大的困境,委托我方律师提起追偿权诉讼维权。
二、办案经过
1.全面固定全套债权证据逐一整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协议、抵押反担保合同、多份股东会决议、银行代偿凭证、还款结清证明、沟通催收记录等数十份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担保、代偿、反担保责任均真实合法有效。
2.灵活调整诉讼请求,降低诉讼成本庭审前预判案件争议焦点,主动为当事人优化诉求:将原 260 万本金调整为实际代偿金额 2599999 元;主动撤回抵押物保全费诉求、放弃律师费主张,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同时不放弃核心追偿权利。
3.预判被告抗辩,提前做好法律论证针对主债务人提出 “担保费、利息标准过高、不应支付违约金” 的抗辩,提前检索金融审判相关司法解释,整理同类裁判规则,明确:年化 3% 担保费叠加 4 倍 LPR 利息合计未超出司法保护上限,可同时主张;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重复,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提前向当事人做好风险告知。
4.应对多名被告缺席庭审情形本案鸿达地产及 5 名自然人反担保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方当庭提交全部反担保合同,清晰举证各反担保人自愿签署连带保证文件,其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5.厘清抵押物权效力争议庭审中明确释法: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方可设立,案涉 13 套商铺未完成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暂无法得到支持,向当事人客观说明法律后果,避免当事人过高预期。
三、案件判决结果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我方核心诉讼请求:
1.判令主债务人恒某建设工程集团十日内偿还代偿款 2599999 元;
2.鸿某地产、刘某、兰某、郭某、朱某、于某、朱某某七名反担保人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人以 2599999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担保费;
4.主债务人以 2599999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 LPR 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5.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方承担,仅少量由我方委托人承担。
虽因房产未办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未获支持,但本案实现代偿本金全额追回、担保费 + 资金占用利息双重支持、全部反担保人连带担责的核心胜诉目标,最大限度挽回委托人代偿后的资金损失。
崔樱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