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要:
患者因颈椎疾病于2019年6月入住医院,接受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减压成形术。术后出现硬膜外血肿,经第二次手术清除血肿,但患者仍遗留四肢肌力下降、不完全截瘫等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术后观察不力、未及时诊断血肿、二次手术时机延误等,故诉至法院。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
1. 被告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 对术后引流不畅观察不足;
· 在患者出现进行性肌力下降时,未及时检查以明确是否为血肿压迫;
· 第二次手术时机稍显滞后。
2. 上述过错与原告四肢肌力下降、不完全截瘫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3. 原告误工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配置轮椅并进行康复治疗。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逐项审核,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总额75万余元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李曼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