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曼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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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介入后“脑出血”,两次提高责任比例

发布者:李曼宁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2日 355人看过 举报

2025-12-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位男性老年患者,因“发现昏迷2小时”到医院就诊,急诊诊断为“脑梗”,收住入院。医院为患者溶栓并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支架取栓术+支架成形术”,术中脑出血,医院为患者行“弹簧圈介入栓塞手术”。术后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次日患者出现脑疝,虽行“左侧去骨瓣减压术”,但病情未见好转,目前遗留偏瘫,长期卧床并需长期护理。

二、鉴定意见

因果关系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术后观察患者病情不仔细,延误手术时机,医院承担轻微-次要原因力。

鉴定意见做出后,患者代理人李律师认为责任偏低,鉴定意见遗漏医院的部分过错诊疗行为,经律师申请质询,鉴定机构将医院的原因力提高至次要原因力。

伤残鉴定:二级伤残。

三、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患者代理人李律师向法院提交代理词,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仍然存在鉴定意见未认定的过错,其过错违反了诊疗规范,应当加重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法院采纳李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定医院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

四、办案总结

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两次提高医院的责任比例,共提高48万元。

李曼宁律师,女,医疗纠纷资深律师,山东大学硕士毕业,现就职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曾任多家三家医院法律顾问,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1370220********15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