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11 月,某能源科技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成为某村集体“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主体。双方签订《供热服务合同》,约定:
公司负责改造并供暖,供暖面积 4.78 万㎡,单价 38.32 元/㎡;
村委会对每年热费收缴不足部分承担“兜底”责任,于供暖季结束后 30 日内一次性补足;
村委会另需支付配套补贴、电力增容、管网改造、基础设施等四项费用合计 833.2 万元,自项目竣工之日起 12 个月内付清。
项目 2021 年 1 月竣工并验收合格,随后四个供暖季正常投运。但村委会仅支付 197 万余元,剩余款项拖欠未付。能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 2024 年 5 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配套费用、兜底热费及逾期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2020 年度兜底热费是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供热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费;
部分用户未缴费且被“关栓”停热,是否仍计收兜底费用;
供热温度不达标能否成为拒付或减免费用的理由;
配套补贴资金是否属于行政补贴范畴,应否由村委会直接承担;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适用合同约定的年化 12% 还是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代理思路与证据组织
任律师围绕“合同有效性 + 全面履行 + 举证责任转移”三条主线展开:
合同效力:梳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章的合同文本,证明条款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履约事实:
– 提交《项目施工联合验收单》《付款通知书》及第三方监理报告,证明项目已按期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投运;
– 整理四个供暖季运行日志、维修记录、缴费台账,证明公司已持续提供供热服务。兜底责任:
– 援引合同“村委会对收缴不足部分无条件现金补足”之明确约定;
– 指出“关栓”停热用户并未按合同书面申请、亦未结清热损失费,故不能免除村委会兜底义务;
– 针对“温度不达标”抗辩,提交公司已自行扣减 3 个月热费的计算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将“进一步减免费用的具体数额”之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诉讼时效:
– 2020 年供暖季结束日为 2021 年 4 月 20 日,依约兜底付款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 起诉状落款 2024 年 5 月 20 日,未超出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违约金标准:
– 配套费用部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比例,主张按同期一年期 LPR 自 2022 年 1 月 18 日(竣工后满一年)起算;
– 热费部分合同明确约定年化 12%,请求按约计算。
四、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任律师的大部分观点,判令:
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剩余配套、电改、管网及基础设施费用共计 6,357,148 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18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
支付 2020–2024 年度兜底热费 1,168,653.05 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五、典型意义
涉“双碳”背景下的农村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合同性质兼具投资、建设、服务与补贴多重法律关系,本案明确了“行政补贴”与“民事合同义务”的边界,对同类项目具有示范价值。
再次确认“约定优先+举证责任转移”原则:供热质量是否达标、停热面积如何计算,均应由提出抗辩一方承担具体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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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良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