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桂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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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诉蔡某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谢桂英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擅自赠与?无效! 夫妻一方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全部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第三人应否返还?应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甘某与第三人刘某于 1993 年 2 月 21 日登记结婚,双方是合法夫妻关系,现未离婚。2020 年,被告蔡某与第三人刘某相识,后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 2020 年 8 月始至 2022年 7 月,第三人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 13万 元。原告甘某于2023年7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供诉讼,主张第三人刘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蔡某返还该13万元。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甘某利益而无效,判令蔡某返还1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刘某在未征得甘某同意的情况下,非基于家庭生活需要而擅自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人蔡某,其赠与行为无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夫妻一方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中,就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一方的赠与行为在不具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和不构成家事代理情形下,赠与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全部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这一裁判规则从保护合法夫妻关系和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强调公序良俗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和谐稳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谢桂英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主攻民商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离婚诉讼、民间借贷、股权转让)、刑事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韶关
  • 执业单位: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2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