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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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能安不能安?

作者:付洪强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01.摄像头不拍摄邻居家里,也侵犯隐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智能门锁的摄像头虽拍摄的是公共走道,但公共走道在楼宇内部,有别于一般的私人空间,其与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如在本案中,王某智能门锁摄像头所拍摄的公共走道系贾某房屋居住人进出时的必经通道,在此情形下,贾某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属于隐私。未经对方允许,摄录、留存他人的这些个人信息,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02.带摄像头的智能门锁该如何安?

智能门锁、可视门铃等智能家居产品的普遍使用,的确为人们的生活带了便利,其可视、安全、方便等特点,也为部分独居人士所偏爱。但业主在安装和使用相关设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减少对他人隐私等合法利益的影响,与相邻业主积极沟通,征得其同意,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邻居的不利影响,在可能对他人隐私造成威胁且相邻业主明确予以拒绝的情况下谨慎安装。同时,应当指出,作为邻居,大家应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共同营造团结、互助、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付洪强律师,男,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公司法、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