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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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条:驱逐出境

作者:付洪强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13次举报
2023-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分子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凡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在判决确定后执行;附加适用的,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


付洪强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付洪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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