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条规定的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通过充分协商和有效征求被监护人意见确定监护人,将更有利于监护职责的顺利全面履行,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最终确定的监护人是有关各方合意的结果,一旦确定即不得随意变更。当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既可以通过本条进行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民法典》第31条由有权机关进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