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把长沙的房子过户给儿子,但又怕以后被赶出来,能留个居住权吗?
能,这正是居住权制度的用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结合长沙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律师马润兰在长沙办理养老财产规划案件的经验,正确做法是:先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把居住的房号、期限、范围写清楚,再和过户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登记。
我的办案原则是「房子可以给,居住权必须留」——长沙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律师马润兰常把这句话讲在过户之前。
马润兰(长沙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律师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个案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
遇到类似问题,可先了解相关法律依据,再通过正规渠道联系执业律师,依法办理委托后获得专业意见。
马润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