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21572426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双方仍为夫妻关系

作者: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次举报

多数涉外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以及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相关规定的理解存有误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国离婚判决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

国际私法上,“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除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二是指其他法域,比如,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一般来说,根据司法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也就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只在其境内有效,判决的效力辐射不到域外。只有在得到被请求国承认的前提下,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该国领域内,才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须经我国确认才具有域内效力。换言之,在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之前,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在我国域内并未当然解除。由此可能导致双方无法在国内另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从而使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未经我国法院判决离婚之前,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性的离婚判决,在不与我国或在先得到我国承认的第三国,就相同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相冲突,且不违反审判的正当程序和我国公共秩序,经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的前提下,该判决才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

外国离婚判决未经我国确认情形下仍适用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领取结婚证之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上海海驰律师事 已认证
  • 18721572426
  • 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5574分 (优于92.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7篇 (优于95.71%的律师)

版权所有: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573 昨日访问量:1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