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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作者: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情侣经常生活在一起,容易掌握对方一些隐私或不便于公开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以公布隐私来要挟另一方,要求给付巨额财富,那么,他的行为将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利用被害人因此而生的恐惧心理,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行为上要有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使对方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对方是基于这种心理的恐惧,才会非自愿地交付一定的财产。


  故此仅索取费用,无威胁内容,不属于敲诈勒索:在双方分手后,一方一直口头上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但并没有任何威胁、胁迫内容,不属于敲诈勒索。


  认定亲密关系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索取财物一方对财物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并且索取财物一方不是以取财为手段,而应当是以取财为目的;


  2.索取财物一方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3.被索取财物一方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判断一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量:


  1、手段不合法,目的合法,不涉嫌敲诈勒索: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由向公司主张拖欠的工资款项,不涉嫌敲诈勒索。


  2、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涉嫌敲诈勒索: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由向公司主张巨额财产,涉嫌敲诈勒索。


  3、手段不合法,目的不合法,涉嫌敲诈勒索:以将伤害对方家人为威胁内容,要求对方支付巨额财产,涉嫌敲诈勒索。


  那么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谈判与恋爱双方分手时的谈判有区别吗?


  婚内财产分割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男女朋友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婚内财产分割与婚前索要钱财的行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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