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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储存的冷冻胚胎的归属及处置权

作者:上海海驰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次举报

  胚胎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部分,是双方自由行使生育权的产物。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客体,其处置权作为生育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理应具有人身专属性。


  关于同居期间存储的冷冻胚胎的相关处置权,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胚胎的处置权归属于同居双方,且需要双方共同行使。因制作胚胎需双方提供精子和卵子,胚胎处置权当然应属于同居双方共同享有,需要在同居双方皆知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胚胎进行处置。


  (2)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的处理。特殊情况具体是指出现夫妻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无法正确表达是否同意对胚胎进行处理的情形,应认定该胚胎已无相关主体有权对其进行处置。


  (3)医院对胚胎负有保管职责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会同时冷冻许多胚胎,除移植到人体内的,其他的胚胎皆由实施技术的医院负责冷冻保管。


  医院针对这一部分胚胎,医院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但针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大量无主胚胎,医院在继续保管的同时,可以在与患者签订的相关知情同意书所写明的处置权限范围内加以处理。此时,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部分胚胎享有有限的处置权。


  最后,要注意的是,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过程中,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不能就胚胎的处置达成合意,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处置。若一方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胚胎孕育子女,因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可将其视为精(卵)捐献者,对用胚胎所孕育的子女不承担抚养责任;不知情方与出生的后代不构成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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