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梦晨律师
段梦晨律师,电话(微信):15656726676。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专注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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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

发布者:段梦晨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9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晨,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及段梦晨、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相识,认识一个月后被告便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此后被告又以各种借口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通过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付给被告,但被告从未偿还欠款。2020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万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王某某辩称:

原、被告系恋爱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2020年6月,被告收到一封匿名信,称原告有家庭且有两名子女,为此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双方分手。此后被告为孩子的事找原告,原告即要求被告写借条,被告出具了多份借条,但都是违背被告的意愿。被告实际上欠原告130000元左右,用现金偿还了40000元,现在尚欠原告90000元,但原告将被告一辆奔驰车开走了,不愿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在交往期间,被告王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因故分手,2020年6月22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人王某某向李某以转账方式、现金借到人民币200000元整,于6月22日过完车以后,一周内把剩下钱给清,车价以现场估价为准,具体还款金额以最后结算为准。”此外被告王某某出具一份未标明日期的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并有“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的内容,但该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中被告王某某称目前仅欠原告90000元,但对此未举证。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当偿还。借条中虽然明确“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但因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不能确定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仅欠原告90000元,且借条均系违背其本人意愿所书写,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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