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梦晨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10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男,1977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梦晨,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4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9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李某支付给田某劳务报酬39,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
李某雇佣田某在其承包宋刘安置小区3#楼工程项目,从事楼内粉刷劳务活动,粉刷工作结束,李某于2019年11月06日向田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宋刘安置小区3#楼内粉刷工人工资,欠田某39,000元,经田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偿还工资款。
田某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于当时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某承包坐落于宿州市埇桥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涉案工程)后,自2019年04月17日至2019年05月31日期间,李某雇佣田某从事涉案工程内粉刷劳务活动,在此期间,李某仅支付给田某部分劳务报酬。田某提供劳务活动结束后,经结算,李某尚欠田某劳务报酬39000元,2019年11月06日,李某书写欠条凭证的内容为:“宋刘安置小区3#楼内粉工人工资欠田某叁万玖仟元,¥39000,李某,2019年11月6号”,李某在该欠条凭证下方签名捺印,注明书写日期,并在欠条凭证载明劳务报酬大小写数额上捺印。经田某催要,2020年07月21日,李某书写协议书的内容为:“今承诺田某在宋刘安置区工资共计¥39000元;本人同意,2020、7、30前付¥20000元,余下工资¥19000元,2020、10、30前付清,2020、7、21号,李某”,李某在该协议书凭证下方签名捺印,并在该协议书落款日期和分期支付劳务报酬数额上捺印。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李某并未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本院认为:
从李某书写欠条和承诺书的行为以及欠条凭证和承诺书载明的数额来看,可以认定李某于田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尚欠劳务报酬39,000元。
承诺期限届满,李某未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此,田某请求李某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某支付劳务报酬39,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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