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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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拖欠货款不还怎么做最有效

发布者:朱炳佳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0日 19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某石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设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过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225244.41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9934.28 元(以223445.2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按 1.5 倍 LPR 利率暂计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止,后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请为针对全部货款中的 223445.23 元的货款,被告应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支付利息;针对全部货款中剩余的1799.18元,被告应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已送货金额认可;2、依据双方

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货到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后甲方支付该批货款的 85%,故原告起诉金额有误,被告认为目前只用支付全部货款的 85%;3、根据购销合同对质保金的认定,目前质保期尚未到期,无需支付质保金;4、本案纠纷是因为案涉工程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原告亦清楚此事,且原告与答辩人之间并未就采购材料事宜进行结算。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签订《购销合同》,

约定:甲方(需方)为本案被告,乙方(供方)为本案原告;合同内容为甲方就建信天宸花园项目装修工程向乙方购买石材;合同总金额 246262 元,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单价;所有配套使用的货物、配件必须按甲方要求同时送货完毕。如没有按要求一次配套到齐,不视为送货完毕,不可作为收货货款的付款依据,交货方式为收到甲方项目下料单后 15 日内送货完毕;付款方式为货到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后,甲方支付至该批货款的 85%。所有货到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并结算确认后,甲方支付至总结算款的 97%,留总结算款的 3%作为质保金;结算单需项目部签字确认上报总部复核无误后,30 个工作日内付款,如因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或存在故意伪造资料的情况,结算款支付相应顺延;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业主日期(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后 2 年,质保期内所有货品维护免费维修(人为损坏和不正确使用造成除外)至工程竣工验收 2 年后无质量问题且乙方不存在违约事由的,则乙方可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甲方指定相关人员签字的结算单等合法合格有效票据后,则甲方无息付清质保金。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的送货的时间和金额与其提交的 《送货单》记载一致。经审核,原告于 2021 年 1 月 9 日完成了价值 223445.23 元的供货,于 2021 年 6 月 2 日最后一次供货1799.18 元。 再查,原告提交了其向被告开具的《发票》,拟证实被告要求其开发票,认可发票中载明的金额。第一及第二份《发票》均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金额合计为 223445.23 元;第三份《发票》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金额为 1799.18 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任何货款。

又查,原、被告于庭审中一致确认,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 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双方成立合法有 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货完毕,双方签署《送货单》,确认原告已送货物及被告拖欠货款为 225244.41 元,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应付货款的金额。《购销合同》 中明确约定质保期为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业主日期(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后 2 年,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故质保期亦未到期,被告据此主张暂时无需支付 3%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未正式结算,但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送货金额,故本院认定本案诉讼材料首次送达被告之日,即 2022 年 5 月 25 日为双方结算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全部供货货款的 97%,即 218487.08 元。剩余 3%质保金原告可待质保期届满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 2021 年 1 月 9 日前的全部供货 仅请求逾期利息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算,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但因双方未正式结算,故被告仅需就该货款的 85%即 189928.45 元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于 2021 年 6 月 2 日补送了价值 1799.18 元的货物,被告应当就其中 85%货款即 1529.3 元自当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定 2022 年 5 月 25 日为双方结算之日,被告应当自当日起就全部应付货款即 218487.08 元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某设计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环宇云龙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487.08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 189928.45 元为基数自 2021年 1 月 15 日起计至2022年 5月 25日止,以 1529.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6 月 2 日起计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止,以 218487.08元为基数自 2022年5月 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13.84 元、保全费 1695.89 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朱炳佳律师,深圳民商法专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数年,熟悉诉讼操作流程;办理过大量民商诉讼和非诉案件,尤其熟悉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