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炳佳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5日 19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曾某,男,汉族, 1990 年 10 月 8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黄陂镇
申请人:练某, 女,汉族, 1994 年 3 月 5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炳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0254113。
申请人:马某, 男,汉族, 1967 年 10 月 12 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受理了申请人曾某、练某与
申请人马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曾某、练某与申请人马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特邀 调解员谭平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截止 2021 年 12 月 29 日,申请人马某尚欠申请人曾某、练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86000 元。
二、申请人曾某、练某同意申请人马某于 2022 年 1 月 20日至 2022 年 11 月 20 日前每月支付欠款人民币 3000 元,2022 年 12月 20 号前归还人民币 53000 元,申请人曾某、练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中双方权利义务终结,支付至申请人曾某、练某指定收款账号(户名:练XX;银行帐号:622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三、若申请人马某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曾国
文、练某还款,则申请人曾某、练某有权要求申请人马某就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曾某、练某放弃本案其他请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各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
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各申请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