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梁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朱炳佳律师代理。
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原告小张向被告小梁支付健身房殷份代持款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21年2月3日,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梁签订《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解除案涉股份代持关系,由被告向小梁退还原告小张股份代持款人民币49万元,自协议签之日起七日内即2021年2月10日前退还完毕,逾期未支什的则自2021年2月11日起,以人民币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锅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偿付之日正。
【裁判结果】
本案属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梁于2021年2月3日签订的《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法有效。被告小梁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原告股份代持款及其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张支付人民币49万元
二、被告小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俊青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4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6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小梁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4326元由本院子以回。被告小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人民币4326元:被告小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支付公告费人民币2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炳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