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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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引纠纷,朱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发布者:朱炳佳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3日 945人看过 举报

2022-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小张与小梁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朱炳佳律师代理。

201710月至201911月,原告小张向被告小梁支付健身房殷份代持款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2123日,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梁签订《解除份代持关系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解除案涉股份代持关系,由被告向小梁退还原告小张股份代持款人民币49万元,自协议签之日起七日内即2021210日前退还完毕,逾期未支什的则自2021211日起,以人民币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锅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偿付之日正。

裁判结果

本案属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梁202123日签订的《解除份代持关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合法有效。被告小梁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原告股份代持款及其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张支付人民币49万元

二、被告小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俊青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49万元为基数,自2021211日起,按年利率15.4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6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小梁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4326元由本院子以回。被告小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人民币4326元:被告小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支付公告费人民币2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炳佳律师,深圳民商法专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数年,熟悉诉讼操作流程;办理过大量民商诉讼和非诉案件,尤其熟悉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1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