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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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不还怎么办

发布者:朱炳佳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5日 5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小王,女,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2010254113

被告:小詹,男,汉族,住广东 省 深 圳 市

原告小王诉被告小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3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詹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小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22000 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 31784.12 元(利息自 2020 7 29 日起,以人民币 500000 元为基数,按15.4%利率计至 2020 11 12 日;自2020 11 13 日起,以人民币 325000 元为基数,按 15.4%利率计至 2020 11 16 日;自 2020 11 17 ,以人民币 324500元为基数,按 15.4%利率计至 2020 12 15 日;自 2020 1216 ,以人民币 323000 元为基数,按 15.4%利率计至 2021 1 14 日;自 2021 1 15 日,以人民币 322, 000 元为基数,按 15.4%利率计至 2021 1 20 日;后续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 日止);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被告迳直向人民法院支付)。以上暂合计人民币:353784.81 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熟人介绍认识。2020 7 29 ,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积蓄的人民币 500000 元经被告指示转账 被 告 中 国 银 行 账 户 6217xxxxx32。双方于 2020 7 30 日签署借条。2020 9 30 日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偿还款项,后原 告多次催促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20 11 12 ,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还款 175000 元;2020 11 16 , 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偿还 500 元;2020 12 15 日,被告通过微 信转账偿还 1500 元;2021 1 14 ,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偿还 1000 元;至起诉日,被告仍有 322000 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予偿还。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小詹未到庭未答辩。


【审理经过】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法庭开庭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0 7 29 日,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本人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 500000 元,客户摘要为“借款”。 2020 7 3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小王(身份证号:4403XXXXX)于贰零贰零年柒月贰拾玖日以银行转账出借的 50 万元,借期贰个月,月利率 2%,贰零贰零年玖月叁拾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 3%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起诉前被告还款情况:2020 11 20 日还款 175000 元; 2020 11 16 日还款 500 元;2020 12 15 日还款 1500 元; 2021 1 14 日还款 1000 元。原告确认上述还款为偿还本金。起诉后被告还款情况:2021 2 月至 8 月,被告每月还款500 元,合计还款 3500 元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诉求所主张的利率按 15.4%未超出合同成立时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截至 2021 1 20 日,被告所欠利息为 31784.12 元。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 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小詹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王偿还借款本金 322000 元;

被告小詹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王支付利息(暂计至 2021 1 20 日为 31784.12 元,2021 1 21 日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 322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4% 计算,并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 3500 元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303 元,由被告小詹负担。原告小王已预交的上述费用,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小詹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45 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合计 3303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炳佳律师,深圳民商法专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数年,熟悉诉讼操作流程;办理过大量民商诉讼和非诉案件,尤其熟悉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