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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者:吴磊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4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郭*,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林,男,194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轩,男,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被告外孙。

原告郭*与被告邵*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作出(2021)湘0103民初7685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被告邵*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售卖涉案课程视频;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柳智信系笔名为木丣的插画师,2015年作品《迷失遇见》入选第二届中国杭州国际青年插画漫画双年展;2016年首届中国阿拉伯国际动漫文化节《少女心城》获得最佳视觉奖;出版社和杂志社合作,出版水彩教程书籍《对新手友好的清新水动漫任务绘制》,《黑白花意》,为小说绘制封面和内页插图,已出版《蝴蝶仙界传奇》、《山海岁时记》等。周边文创合作主要以纸胶带、明信片、笔记本、手机壳为主。2020年2月26日,柳智信与原告签署插画课程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研发制作的网络课程,归属于原告,协议合作期限是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2020年6月1日,原告授权芝罘区仁鹿日用百货店在“那仁绘画课堂”公众号上更新木丣创作、原告研发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绘画教程视频“iPad绘.古灵精怪的萌系少女”,课程以图片和视频示范学习人物的造型设计,不同风格的人物和背景元素之间的搭配关系、配色关系,以及线稿和上色的技巧;该期课程三天更新一课,共十节录播课,订阅价格为129元,现共计238人订阅。202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平台经营的店铺“小泡芙素材站”售卖“iPad绘.古灵精怪的萌系少女”绘画教程,其售卖的内容与原告发布在“那仁绘画课堂”的教程内容完全一致。原告已在公众号中说明严禁他人将课程内容以任何形式翻录传播到其他平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盗卖原告的课程,属实侵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盗卖侵犯其著作权的课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支出了相应费用,被告应赔偿原告维权所花的成本。

被告邵*林答辩称,1、侵权行为已停止。被诉课程系被告通过“咸鱼”购买,不知道是原告课程,并非有意侵害知识产权,且被告在2020年11月已自行下架被诉链接;2、原告诉请判令的各项损失没有依据,也未提交维权合理费用的数额和票据支持,且被告销售数量和原告知名度关联性不强;3、原告知名度不高,公众号上售课销量不多,且前期订阅价为79元。

经审查,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1、作品名称:iPad绘.古灵精怪的萌系少女。

2、作品类型:视听作品。

3、著作权人:郭*。

按照郭*与案外人柳智信之间签订的《插画课程合作协议》,双方合作期间研发制作的网络课程,权利归属于郭*。

4、被诉侵权行为方式: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小泡芙素材站”中以链接“Procreate视频教程iPad手绘人物头像可爱插画零基础新手”出售绘画教程。(2020)湘邵庆证字第10005号公证书附件显示,2020年11月2日,被诉链接页面显示商品销售单价为15.8元,“交易成功”件数为99。光盘显示,该链接月销101。

5、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一致。

6、是否存在合法取得或合理使用:否。

7、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原告主张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101件/月*5月*129元/件)。合理费用部分,支出公证费600元,律师费未提交相应发票。

本院认为,“iPad绘.古灵精怪的萌系少女”由多个视频文件组成,内容为教授多种少女头像的iPad画法,其主题内容、绘画方式、笔触选用及细节处理等均是创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故该教程是具有艺术美感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原告郭*系该作品权利人,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邵*林作为淘宝店铺“小泡芙素材站”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与原告享有著作权作品内容一致的网络课程,侵犯了原告权利。因被告在本案受理前已下架被诉链接,且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请,故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2020)湘邵庆证字第10005号公证书明确,截止2020年11月2日被诉链接交易成功数量为99,原告如主张以月销数量推定总销售数量,应提交其他证据。同时,被告邵*林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侵权商品的销售利润,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郭*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至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仅提交价税合计600元的公证费发票,但其委托律师整理材料、提起诉讼、参加庭审属实,故本院酌定原告为本案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为2600元。

综上,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郭*经济损失1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600元。

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郭*负担268元,由被告邵*林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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