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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合同纠纷案-法院要求限期内支付货款

发布者:吴磊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13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肖*,男,1980年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男,1981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

原告肖*诉被告李*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6,2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共计2,751.9元(以26,26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7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7年9月18日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建筑原材料,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建筑原材料,至2019年7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建筑原材料货款为26,260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己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起诉状,请求法院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建材批发及零售生意。自2017年9月18日起,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建筑原材料。2019年6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确认尚欠货款36,260元。2019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货款10,000元,原告再次同被告确认剩余货款金额为26,260元。此后,原告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货款,被告均以手头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并经庭质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商品,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6,26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虽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诉请以26,260元为基数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7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2,751.9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后续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继续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肖*货款26,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51.9元(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李*昌负担。

如果本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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