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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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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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作者:杨小利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7次举报


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事由,但解除事由发生后,当事人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相对方后,就一定能够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吗?

案情简介

小方与小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小朱承租一间房屋用于居住,在合同履行期间,小方要求小朱配合在物业处办理车牌变更手续,但是小朱予以拒绝,之后,小方从每月租金中的“车位费用”150元,因为这150元,系小朱自小方无法停车后就未向物业公司交纳车位管理费。小朱以小方拖欠租金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小朱与小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对于合同的解除,我国民法上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即要求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使得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本案中,小方虽然拒绝支付部分租金,但占比相对较小,其也提出了不支付的理由,该理由能否成立,需要法院作出判断,但这不能视为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小方违约程度较轻微,恶意也不明显,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故对小朱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小方虽然拒绝支付部分租金,但是其拒绝支付的部分在租金总额占比相对较小。小方不支付该部分租金,缺乏合法依据,但事情起因是双方因车牌变更事项产生矛盾,故不能视为小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综合全案判断,小方违约程度较轻,不影响小朱一方合同目的实现,不应视为根本违约,一审对于小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小方虽然拒绝支付部分租金,但是其拒绝支付的部分在租金总额占比相对较小。小方不支付该部分租金,缺乏合法依据,但事情起因是双方因车牌变更事项产生矛盾,故不能视为小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综合全案判断,小方违约程度较轻,不影响小朱一方合同目的实现,不应视为根本违约,一审对于小朱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总结

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是否解除。

法律延伸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本人杨小利律师,系专职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刑事方向,多次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企业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