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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作者:杨小利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58次举报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包含“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摘要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能力导致相应的收入减少或损失以及生命丧失导致的收入损失而获得的赔偿,属于物质损失赔偿。

主文: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使用未明确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范围则限于物质损失。被害人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或另行启动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应当是一致的,但实务中,民事诉讼中判决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鲜见,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鲜少支持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下面我们看几个具体案例。

 

案例1::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于法无据。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吴某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申280号]

裁判要旨:

关于申诉人所提“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吴某应赔偿吴某1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5万元”的申诉理由。

经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性”的物质损失,包括:丧葬费、医药费、交通费等。在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提及吴伟家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吴某1家属丧葬费30000元,吴某2医药费13000元。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判处被告人吴伟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吴某5、蒋某人民币20000元(不包含已赔偿的丧葬费人民币30000元)是恰当的。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物质损失范畴,于法无据。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伤残赔偿金属于因受伤所增加的因生活需要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不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范畴。

[石某故意伤害案件最高院(2019)最高法刑申548号]

裁判要旨:本案受害人罗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并未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且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伤残赔偿金19808.3元,是你应给予罗某手指受伤所增加的因生活需要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不属于精神抚慰金的范畴。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

[徐某、李某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裁判要旨: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坤海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再480号判决书支持了死亡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因实务中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存有一定争议,而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笔者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能力导致相应的收入减少或损失以及生命丧失导致的收入损失而获得的赔偿,属于物质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经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赔偿,而《民法典》第1179条 、1183条也已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两种性质迥异的侵权损害赔偿类型,上述损害赔偿在民事基本法中得到了明确区分。

此外,最高院民一庭实务问答中也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赔偿予以肯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仍应适用民事法律,并且刑事附带民事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裁判标准应当一致,如仅仅因为程序不同,就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显然属于裁判不公。而人身损害刑事案件附带民事程序,则很有可能会被受害者们所抛弃。

附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范围。

此复。

2014年2月24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实际的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计算标准确定。

可以参照户籍性质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采纳《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中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同一统计年度内,相关统计数据不再调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川高法[2020]209号)

第三条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人杨小利律师,系专职律师,主要擅长民商事、刑事方向,多次代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企业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