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方与小严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且均已在国外定居,但其国内仍有套房产出售款并未分割,小方向小严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产权,确认其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该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
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在国外,如果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应当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方与小严均长期定居在国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已于2019年出售,且小方已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目前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小方与小严均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院最终裁定,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颜媚娟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国平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国平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读:离婚后财产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婚姻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虽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是本案中,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根据当事人财产所在地确认管辖法院,虽然涉案房屋已经出售,但是将房屋所在地认定为主要财产所在地,更有利于查明房屋产权的取得、交易变更等事实情况,以此作为确定其财产所在地的条件,更为有利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