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玉海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6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2月12日,受到被告人远在四川省的家属(妻子)的委托后,认真尽快地投入辩护工作。通过会见被告人蒋X及到检察机关认真阅卷,确定辩护思路。认为其同案犯(另案处理)的王X在侦查阶段指控其本人将一百多张信用卡卖给被告人蒋X的“事实”缺乏证据依据,且与王X在本案中的定罪量刑具有利害关系,有逃避减轻自身刑事处罚的现实可能性。另外侦查机关在确认王X将一百多张信用卡卖给被告人蒋X的讯问笔录和指认程序中,存在供述前后不一致,程序不合规范之处。经过庭审辩护,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认定了蒋X承认的收买了王X20张银行卡的事实。据此,判决被告人蒋X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