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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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电力服务公司与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郭玉海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3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西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售货款217972.00元,并支付自20206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5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锡林浩特矿业公司生产物资疏干排水泵采购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本合同的售货交货义务,将该货物总成送到被告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使用,共计发生售货款217972.00元。但在原被告双方协商进行合同付款阶段,被告承诺予以付款,原告也已将售货费用增值税发票寄给被告,请求被告做账付款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付款,时至今日,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提出给付货款21.7972万元,并支付自20206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不予完全认可,其中对欠款金额认可,但对原告利息请求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无合同无利息、利率有关约定2.原告利息起算时间未提供准确依据。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这一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故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以上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江西某公司(指合同乙方)与被告某公司(指合同甲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被告某公司从原告江西某公司购买矿用排沙潜水泵、无堵塞刀片切割潜污泵等物资,合计金额为217972元(含税),扣税价格为

2192895.58元。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90日内支付100%货款。被告某公司庭审认可已收到全部货款并欠有217972.00元货款。原告江西某公司庭审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载明的开票时间为202051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某公司自认已收到货物及欠付货款的事实,原告江西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217972.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江西某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某公司应于20208 1日前支付货款,现被告某公司逾期未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江西某公司主张的自20208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自20198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 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对原告江西某公司主张的利息调整为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17972.00元及利息(以217972.00元为基数,自20208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负担。

郭玉海律师,2008年专职执业,法律职业资格A证,执业证号:11525200810497994,现注册于锡林郭勒盟历史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5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