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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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玉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9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上诉人一审原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4日,本律师受到被上诉人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与上诉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诉讼代理人。因委托人不在律所本地,不便当面沟通案情,所诉案件详情等诉讼细节,需要电话、微信联系。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根据委托人的陈述与诉求,对委托人的诉求及案情有了初步了解。但具体案情如何?及时到法院阅卷,了解对当事人的诉求和庭审证据。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又制作了案情笔记反复斟酌,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发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建设合同解除协议中,签订了两项互相矛盾、对立的条款。一条是允许将现有建筑器材留置现场,留待转让个下家建筑企业使用;另一条则又约定,被上诉人在三天内不撤场,则需按天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上诉人即是以此条为依据提起上诉,要求赔偿的。因此,在法庭答辩和辩论中,紧扣这两条互相矛盾对立的条款,正确使用逻辑推理,在一个协议中,存在两条互相矛盾的条款,则必有一个条款是不应或不能履行的。而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履行了器材留场转租的条款,则三天之内不撤场承担违约金的条款,自然没有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诉赔的依据。

本案审理结果,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郭玉海律师,2008年专职执业,法律职业资格A证,执业证号:11525200810497994,现注册于锡林郭勒盟历史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 执业单位: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25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