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玉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7日 1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原告北京×××公司;被告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0月,本律师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通过电话沟通洽谈,接受北京×××公司的委托,起诉东XX×××公司买卖合同给付货款纠纷一案。北京×××公司与东XX×××公司从2013年至2015年双方签订了多份化学药品买卖合同。合同陆续签订后,北京×××公司依约全部履行了供货义务,三年时间内共计供货货款达60多万元。东XX×××公司承诺给付货款,要求北京×××公司开具了60多万元的供货发票,但却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未予支付。在开庭审理时,东XX×××公司以北京×××公司本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为理由提出答辩意见。本律师根据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货款给付期限以及2015年之后,直到2018年双方还在继续签订、履行化学药品买卖合同,并且对货款也做了部分结算的事实,提出本诉讼存在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东XX×××公司所谓本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并力争主持调解。后经本律师与东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及单位主管多次协商后,经特别授权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内蒙古自治区东XX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5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东XX×××公司承诺于2022年下半年9月1日以前,全部给付完毕60多万元货款,北京×××公司放弃利息诉求。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精心与委托人协商,组织本诉买卖合同方面的相关证据,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双方能够做到协商调解,促成案子完满解决打下了有力的诉讼基础,不仅解决了合作多年的原、被告双方的纠纷,而且为双方进一步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