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一场伪装婚恋引发的刑事风险
2024 年 8 月,当事人苏某因家中经济压力,情绪低落时在交友 APP 结识男子李某。李某刻意伪装军人身份,用温柔体贴的话术开展长期情感攻势,逐步获取苏某全部信任。在二人确立线上恋爱关系后,李某抛出 “内部专属期货投资理财项目”,声称收益稳定、风险极低,以共同投资增值、改善两人日后生活为由,劝说苏某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交由自己操作资金流转。
苏某出于对恋人的完全信任,未深究项目资质、资金来源,按照李某的指示,多次登录网银完成提现、转账操作。在数月配合过程中,苏某名下账户累计流转资金高达 300 余万元。直至银行发送大额异常交易风控预警,苏某察觉账户资金往来模式完全不符合正常投资理财逻辑,内心产生强烈怀疑,当即停止配合操作,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全部经过,如实供述自己与李某相识、出借银行卡、协助转账的完整过程。
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以苏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法律标准来看,帮信罪支付结算流水超 200 万元即达到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本案涉案金额 300 余万元,远超追诉门槛,若检察院提起公诉,苏某将留下终身犯罪案底,就业、征信、子女政审均会遭受不可逆影响。家属万分焦急,紧急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介入全案辩护。
二、案件核心辩护难点拆解
接手案件之初,本案存在三重天然不利因素,也是侦查机关认定苏某构成犯罪的核心依据:
客观流水数额巨大:账户资金流转 300 余万元,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单从客观行为层面极易直接推定当事人存在协助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
行为外观符合典型帮信行为:主动提供银行卡、配合他人转账提现,属于司法实践中高频打击的 “两卡” 帮助结算行为;
上游犯罪事实清晰:侦查机关已查实李某利用苏某账户转移电信诈骗赃款,上游犯罪证据完整,案件基础事实明确。
但郑泽敏律师通过初次会见苏某、梳理当事人全部聊天记录,精准锁定本案区别于普通出售、出租银行卡牟利型帮信案件的关键事实:苏某全程不存在任何犯罪主观故意,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具备争取不起诉的完整空间。
三、精细化办案全流程:层层构建不起诉证据与法律逻辑
(一)审查起诉阶段紧急介入,全面阅卷固定核心证据
接受委托后,郑泽敏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递交手续,申请完整查阅、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包含银行流水、讯问笔录、苏某与李某全部聊天记录、银行风控预警回执、公安机关取证清单等全部证据。
阅卷过程中,律师逐项核对资金往来时间、转账频次、聊天对话细节,梳理出三大组关键反向证据,用以推翻 “苏某明知资金违法仍提供帮助” 的指控逻辑:
身份欺骗完整证据链:聊天记录完整留存李某虚构军人证件、编造部队工作、刻意塑造可靠形象的全部话术,李某全程刻意隐瞒真实身份、资金真实用途,从未告知苏某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
无任何牟利佐证:调取苏某名下全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流水,证实苏某在协助转账全程,未收取李某任何佣金、好处费、分红,不存在通过出借银行卡获利的犯罪动机;
认知局限客观佐证:苏某日常仅从事普通文职工作,无金融、法律相关从业经历,对电信网络诈骗、“两卡” 违法犯罪缺乏认知,单纯因婚恋信任轻信虚假投资说辞,不存在刻意规避监管、掩盖犯罪的行为,未删除聊天记录、未隐匿银行卡、未躲避银行核查。
同时,律师调取苏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其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一贯社会表现良好。
(二)确立两大核心辩护思路,形成体系化法律意见
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法释〔2019〕15 号帮信罪司法解释以及《2025 年帮信罪办理意见》,郑泽敏律师搭建双层不可推翻的辩护逻辑,撰写完整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第一层核心观点:苏某不具备帮信罪法定主观构成要件,无犯罪故意
帮信罪成立的必备前提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主观明知分为明确知晓与概括性知晓两种推定情形。而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证据能够证实苏某具备主观明知:
苏某全程被李某虚假身份、虚假投资项目深度诱骗,认知层面仅认为是合法理财合作,无法预判资金属于诈骗赃款;
无任何获利行为,区别于市场中主动出售、出租银行卡赚取高额报酬的典型帮信行为人,不存在协助犯罪牟利的内在驱动力;
不存在任何规避侦查、掩盖违法的异常行为,银行风控预警出现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全部事实,无销毁证据、串供、失联逃匿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推定 “主观明知” 的全部情形。
据此,从犯罪构成理论层面,苏某缺少成立帮信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定罪基础存在根本性瑕疵。
第二层核心观点:苏某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符合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标准
即便仅从客观行为考量,苏某多重从轻情节叠加,完全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 2025 年帮信罪意见中可不起诉的情形:
构成自首:苏某察觉账户异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自始至终稳定、完整供述全部涉案经过,配合调取所有聊天、流水证据,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主观恶性极小,人身危险性极低:本案系婚恋欺骗被动涉案,并非主动寻找渠道出借银行卡参与网络犯罪,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彻底切断与李某联系,绝不会再次实施同类行为;
未主动侵害被害人权益:苏某未参与上游诈骗话术设计、未直接接触被骗群众、未分取赃款,上游被害人财产损失与苏某无直接因果关系,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主动出售两卡的行为人。
(三)多次当面沟通检察官,配套判例强化辩护说服力
书面法律意见书提交后,郑泽敏律师多次预约承办检察官线下沟通案情,逐条向办案人员展示卷宗内佐证苏某不知情的聊天记录、流水凭证,结合山东本地多起 “被诱骗、零获利、自首” 大额流水帮信不起诉同类判例,同步阐释司法裁判尺度:不能单纯以资金流水数额机械定罪,应当综合主观认知、获利情况、涉案诱因、悔罪表现全维度综合评判。
沟通过程中,律师客观区分两类帮信案件:一类是主动出售银行卡、收取高额报酬、刻意规避监管的恶性案件,应当依法追诉;另一类是普通人被情感、兼职话术欺骗,无任何收益、主动投案认错的被动涉案情形,符合宽缓处理条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更契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避免对普通群众留下终身案底。
四、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经检察院完整核查全部证据、充分采纳郑泽敏律师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考量苏某被婚恋诱骗、无获利、自首、初犯、主观恶性轻微等全部情节,认定苏某涉案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不起诉决定出具后,苏某无需移送法院审判,不产生任何刑事处罚记录,不存在案底,个人征信、求职、生活、子女政审均不受本案影响,彻底规避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追责风险。
五、案件深度总结与普法启示
(一)辩护实务总结:大额流水帮信罪不起诉的核心突破口
本案打破了 “流水超 200 万必判刑” 的固化认知,清晰证明帮信罪辩护不能仅局限于客观金额抗辩,核心突围点在于拆解主观明知推定:
区分主动牟利出借卡与被诱骗被动借卡,有无获利是判断主观恶性的核心标尺;
完整固定欺骗、误导当事人的全部沟通证据,证明当事人认知存在客观障碍;
深挖自首、坦白、初犯偶犯、主动配合调查等全部从宽情节,叠加论证情节轻微;
严格区分刑责边界,不能仅以资金流水单一指标机械认定 “情节严重”,需综合全案事实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
(二)面向大众普法警示
切勿因恋爱、兼职、亲友情面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任何账户流转不明大额资金,均极易卷入帮信罪;
网络交友需警惕伪装军人、高管、投资人的异性,以 “内部投资、共同赚钱” 为由索要银行卡均为典型诈骗套路;
一旦发现账户存在异常大额快进快出流水,第一时间停止操作、留存全部聊天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自首、如实供述是争取从轻、不起诉的关键情节;
若不慎涉 “两卡” 类刑事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窗口期,专业刑事律师通过阅卷梳理主观不知情证据、搭建完整法律辩护逻辑,能够最大程度规避案底风险。
郑泽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