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夫妻共同创业,男方暗中转移股权埋下财产纠纷隐患
佟某某与丁某于 2018 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一致决定携手创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全部出资款项均取自夫妻婚后共同存款。办理工商注册时,为方便公司运营管理,双方协商登记男方丁某持股 70%、女方佟某某持股 30%,夫妻二人共同参与企业经营,丁某负责市场业务拓展,佟某某主管财务、人事、行政全流程工作,是公司稳定运转不可或缺的核心人员。
婚姻存续的六年里,公司经营稳步向好,业务规模持续扩张,累计实现股东分红 2200 万元。但所有分红款项均由丁某独自收取,全部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未与佟某某协商分配,而是自行用分红资金购置多套住宅、商铺、大额理财产品,资产完全由男方单独掌控。
2023 年,二人婚姻矛盾逐步激化,感情裂痕难以修复,丁某预判后续会启动离婚诉讼,为减少佟某某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告知、未征得佟某某任何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自己名下 10% 公司股权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亲弟弟,交易未收取匹配股权实际价值的合理对价,仅走完整工商变更登记流程,试图通过亲属转让架空女方的财产分割权利。
2025 年双方正式提起离婚诉讼,佟某某委托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郑泽敏律师代理本案,当庭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第一,依法分割公司全部股权及企业未分配利润;第二,确认丁某低价向其弟弟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恢复原有股权登记;第三,对历年公司分红购置的房产、商铺、大额理财资产整体进行分割。
庭审中丁某持两套抗辩理由:一是主张工商登记 7:3 的持股比例属于夫妻双方事先约定的财产归属比例,分割股权应当严格按照登记比例执行;二是辩称向亲弟弟转让股权属于亲属间正常内部流转,交易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双方分歧巨大,案件核心争议浮出水面。
二、三大核心争议焦点,直击婚后共有股权分割司法难点
结合双方举证、庭审辩论及公司资产现状,本案归纳出三项极具代表性、高净值离婚案件高频出现的法律争议:
焦点一:婚后共同出资开办企业,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能否等同于夫妻财产分割约定?
大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工商登记写多少持股比例,离婚就该按这个比例分股权。但丁某、佟某某出资全部来源于婚后共同存款,夫妻二人从未签署书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登记 70%、30% 持股仅为办理工商手续的形式安排,并非双方对股权归属、财产分配的真实约定,该登记比例是否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成为首要争议。
焦点二:婚内一方未经配偶许可,以不合理低价向近亲属转让共有股权,是否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案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形成的共有财产,丁某转让股权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受让方为其亲弟弟,双方未支付合理股权对价,整套交易仅做工商变更,无真实资金交割。该转让行为是正常亲属间交易,还是为离婚少分财产刻意实施的恶意串通行为,直接决定股权转让效力与男方是否存在分割过错。
焦点三:公司经营分红转化而来的房产、商铺、理财,是否需要与股权、未分配利润合并整体清算分割?
六年累计 2200 万分红全部由丁某个人保管,并单独购置多类不动产与金融资产,男方主张分红转化的房产、理财属于其个人支配资产,应当和公司股权分开单独处理;女方则认为分红本身属于夫妻共同收益,衍生购置的所有资产必须和公司股权、账面未分配利润统一核算、整体分割。
三、律师系统化办案策略,层层举证击破男方财产转移抗辩
承办本案的郑泽敏律师拥有 9 年婚姻家事与高净值财产分割办案经验,深耕股权分割、隐匿资产取证领域,结合本案事实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分层递进的举证与诉讼策略:
固定股权共有基础证据,推翻工商登记等同于财产约定的抗辩
律师调取公司开户银行流水、夫妻婚后存款转账记录,完整还原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来自二人婚内共同积蓄的事实;同时提交夫妻日常聊天记录、公司财务台账,证明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仅为企业经营便利设置,双方从未达成 “按登记比例分割股权” 的书面或口头约定,明确案涉公司 100% 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完整举证股权低价恶意转让,证实转让双方恶意串通
一方面申请法院调取股权转让备案合同、工商变更档案,对比司法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市场价值报告,证明 10% 股权转让对价远低于实际资产价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另一方面调取丁某与其弟弟银行流水,证实本次股权转让无足额资金往来,受让亲属未实际出资,结合二人亲属身份、转让发生在夫妻感情破裂阶段的时间背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丁某与其弟弟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梳理分红全链条流水,主张资产合并清算分割
逐一调取丁某收取分红的个人账户流水、购置房产商铺的购房合同、理财购买凭证,清晰梳理 2200 万分红资金的完整流向,证明所有不动产、理财产品均是公司婚内分红转化而来,财产本源为夫妻共同经营收益,请求法院将股权、未分配利润、房产、理财全部合并统一清算,不允许男方拆分资产单独处置。
援引法律规定,主张过错方少分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结合男方擅自转让股权、独自管控全部分红、刻意转移共有资产的多重过错,请求法院在整体资产分割时对女方予以倾斜保护。
四、法院完整裁判结果,厘清婚后共有股权分割司法规则
法院结合全部证据、法律规定及同类生效判例,对三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形成完整判决:
股权权属认定:工商登记比例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公司全部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存款出资设立公司,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仅用于公司内部股东权利行使,不能作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依据,案涉科技公司 100% 股权全部属于佟某某与丁某共同共有。
股权转让效力认定:亲属低价受让股权构成恶意串通,转让行为无效
丁某在婚姻矛盾激化、即将离婚前夕,未经配偶同意将共有股权低价转让给亲弟弟,受让方明知夫妻财产共有状态且未支付合理对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佟某某财产权益的主观故意,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判决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对应 10% 股权恢复登记至丁某名下,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分割。
资产统一清算,转移财产一方承担分割不利后果
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六年累计 2200 万分红、分红购置的住宅、商铺、大额理财,与公司全部股权合并为整体夫妻共同财产统一核算分割;丁某存在婚内擅自低价转让股权、独自隐匿管控全部经营收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二条惩戒规则,法院作出倾斜分割判决:女方佟某某分得全部资产及股权总价值的 60%,男方丁某仅分得 40%,案件资产评估费、诉讼费全部由过错方丁某承担。
五、案件核心裁判要点与普法启示,规避离婚股权分割财产损失
(一)本案提炼三大司法裁判规则
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设立企业,若无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无论工商登记双方持股比例如何,全部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不直接按照工商登记比例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共有股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受让亲属明知夫妻感情破裂、存在离婚分割预期,且无真实足额资金交割的,可认定转让双方恶意串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股权恢复原有登记状态。
婚内一方存在转移、隐匿、低价变卖夫妻共有股权、经营分红等共同财产行为,属于法定分割过错,法院会对无过错方进行财产倾斜,判决过错方少分整体夫妻共同财产;经营分红衍生购置的房产、理财等资产,需与股权、公司未分配利润合并统一清算,不得单独隐匿处置。
(二)面向夫妻创业家庭的实务普法提醒
婚后共同创业开办公司,若希望按照工商持股比例分割股权,必须签订正式书面婚内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归属、收益分配规则,仅靠工商登记无法实现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法律效果。
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时,务必警惕对方将股权、存款、房产转移至亲属名下,低价转让、代持是高净值人群转移资产的常用手段,发现后及时留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工商档案,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股权司法评估。
婚姻存续期间企业分红、投资收益,无论登记在哪一方账户,只要产生于婚内、依托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独自支配、隐匿、转移,擅自处置将在离婚分割中承担少分财产的法律代价。
郑泽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