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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XX公司、唐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党小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小利,上海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唐XX。
被告:唐XX,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王X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唐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XX公司、唐XX归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8,427.96元;2、被告XX公司、唐XX赔偿原告占用资金利息5,368.56元(暂算至2020年2月11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XX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德施利安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书》,约定:甲方出资268,427.96元,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管理,并对甲方本金约定不产生亏损;结算到期日,若交易账户出现亏损,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协议到期终止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在3-5个工作日将甲方本金及收益汇入甲方账户;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2019年4月12日、4月15日,原告按照约定分二笔将投资本金268,427.96元付至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的账户。协议到期后,被告XX公司、唐XX未归还原告投资本金及收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唐XX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党小利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律师精通民商事诉讼,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