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党小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5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变相增加风险金。在双方没有就相关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擅自扣押原告车辆。从而引发诉讼。
原告的诉请包括:1、解除协议;2、要求被告向原告办理车辆及车牌过户手续;3、退还原告保险费、风险金等相关费用。
律师点评:
被告违约并擅自扣押原告车辆,导致挂靠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也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求。
本案牵扯的盈利损失在此不做赘述,后续有机会再与大家探讨。
律师建议:
在此类挂靠经营合同中,挂靠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细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相信对方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约定不明的,要在备注中另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纠纷时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