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收到一份融资租赁胜诉判决书,这是律所律所一起具有振奋及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说心里话,起初看到证据材料的时候,我对这个案子的预期并不乐观:
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车主胜诉的案例并不多见。
②合同条款没有一条是利于车主的。
③涉及多份合同、多个诉讼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给诉讼策略选择和举证带来了难以想象的困难。
但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份胜诉判决,是律所交出的一份满意的“诉讼答卷”。
?? 案件还原
维权车主:郭先生(化名)
被告公司:厦门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类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涉案金额:融资租赁本金163900元,分36期还款
已付金额:首付款24585元+三期租金10308元=34893元
拖车时间:2026年1月31日
起诉时间:2026年5月27日
判决时间:2026年8月21日
办案耗时:2026年4月8日委托-出判决-4.5个月
??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郭先生被忽悠以融资租赁方式买了一辆汽车。其中,首付款24585元,剩下163900元分36期还款,每期租金3436元。
郭先生因资金紧张确有短期逾期行为——分别逾期了1天、15天、12天,但都在不久后及时补足并支付了滞纳金。2026年1月31日,厦门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半夜将车辆拖走。
郭先生找到律所时,已经咨询过多个律师,说有逾期且写了“逾期可收车”条款,大概率会“败诉”。
但律所没有放弃。
?? 案件焦点与律师策略
律所锁定了三个核心突破口:
第一,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
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这是一个严格的条件——只有严重逾期,才能启动拖车程序。
郭先生逾期都是短期,但都及时补交且厦门公司收了租金——双方已形成“短期逾期补正后继续履约”的交易惯例。
针对第三期租金,郭先生在逾期后、合同七日宽限期届满前(1月29日)主动与厦门公司沟通还款计划,告知将于2月6日至8日发薪后支付租金,不存在恶意拖欠。
厦门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收回车辆时——此时距离第三期租金的七日宽限期届满(2月1日)尚有1天——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七日”的解除条件,厦门公司此时无权收车,收车行为本身即构成违约。
第二,车辆占有使用费的主张需有证据支持。
厦门公司主张车辆使用费为每月18000元至21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我方主张按每月4000元计算车辆占有使用费——这是基于车辆实际使用价值的合理估算。法院采信了我方主张。
第三,服务费与意向金属于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
郭先生为本次融资租赁支出的服务费540元、意向金2500元,属于因某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依法应予赔偿。
??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郭先生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支持:
一、确认合同于2026年7月1日解除;(即无需还剩余租金了)
二、厦门公司返还23693元;
三、厦门公司赔偿服务费损失540元、意向金损失25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904.80元由厦门公司负担。
?? 案件启示
这个案子从接案到判决,律所团队做对了一件事:不盲从经验,不轻言败诉。
律所的做法是:逐条分析合同条款,找到适用的前提条件,论证对方的收车行为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用专业判断力扭转了看似不利的局面。
这起是少数走到判决的诉讼案件,此前,团队大量案件通过“前期调解”和“以诉促调”在庭前解决。但律所的价值从来不只是“能调”——需要诉讼的时候,我们同样能打。
这份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明。
郭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