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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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律师的努力下,调解结案,原告得到赔偿。

发布者: 时间:2019年07月04日 2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0785民初1565

原告韩某某,男,2013718日生,族,居民,住高密市井沟镇北丁村,身份证号:522427201307182213。

法定代理人:韩某,男,1987年5月13日生,苗族,居民,住高密市井沟镇北丁村,身份证号:522427198705132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英,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1978121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拒城河社区泊子村84号,身份证号:370727197812138974

被告,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北美枫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77026xxC

负责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越,男,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笔者的努力协调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在本案中的各项损失共计36031.84元,由被告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324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被告闫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返还被告闫某某垫付款1222元,从保险理赔款中支付;

三、付款方式:浙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6月9日之前从赔偿款32400元将1222元汇入被告闫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8xxxxxxxxxxxxxx账号内,将剩余的31178元汇入原告韩某某法定代理人韩某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6223xxxxxxxxxxxxxxxxx账号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方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江波

0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真

书记员 王琳

本案笔者代理原告,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梳理,查看相关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进行伤残、护理期限及人数等鉴定,组织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万余元,经过笔者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节省了诉讼资源,当事人也及时得到了赔偿,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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