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晓英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1日 9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原告从XX东某中XX公司处合法取得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XXXX157159,出票人:XX东某高锻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潍坊XX公司高密某支行,即被告,收款人:高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5月17日,到期日:2018年11月17日。背书人依次:高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XX东某中XX公司,后XX东某中XX公司将该票据依法转让给原告。现该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超过两年,原告未及时到被告处兑付。
【办案经过】
本案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进行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办案体会及总结】
本案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原告持被告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后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起诉请求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诉讼前,当事人与律师积极沟通,诉讼过程也非常顺利,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并在约定期间将票据利益进行了返还,至此律师工作圆满完成,获得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