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与他人进行交易谈判的事情,可以说,这是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前奏。那么,在与他人磋商合同的过程中,你有没有遇到言而无信的人,你可能因为对方的承诺付出了时间、金钱,甚至还可能为接下来合同的签订履行提前做好了准备。突如其来的这些变化,让你付出的一切都变得徒劳了。这种情况下,法律能保护你的权利吗?
《民法典》第500条系本法第7条规定诚信原则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根据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其由此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表现:(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本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却假借订立合同之机实施加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张三故意隐瞒了其房屋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将房产卖给李四,张三的行为即属于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李四可要求撤销与张三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三赔偿因房价上涨而受到的损失。(3)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该条是法律的兜底性条款,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均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一是未尽必要的通知、说明、保护、协助等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者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二是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的约定,恶意中断订立合同的,等等。
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法律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而非合同履行利益,发生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