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国鸯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6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于2018年3月入职上诉人处,于2020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0年7月至9月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2020年2月3日至2月20日疫情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12月仲裁庭做出裁决要求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做出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判决。上诉人不服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近几年,因疫情影响到一些公司的复工时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