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国鸯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1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有偿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案涉物业提供给原告有偿使用,物业使用费总价款为人民币5009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一次性支付物业使用费。该物业使用期限是20年,自2019年12月起至2039年12月止,使用期限届满后该物业的使用问题另行约定。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向原告交付物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物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交付物业,被告均未交付。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此案名为房屋租赁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实际是将地上建筑物进行买卖交易,双方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物业使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判决被告退还款项及赔偿损失。
本案名为租赁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使得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违约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日常合同签订中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合意究竟是怎样的,在对方违约后要及时有效的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