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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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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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正武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王XX,男,1979年3月7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专科文化,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完小教师,家住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蚂蚁堆中XX。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罗XX,云南XX律师。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XX饮酒后驾驶云S×××××号小型汽车(车载字绍X)沿临翔区蚂蚁堆乡功新线左转驶入西景线(祥临公路),当车行驶至K2626+100m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由李X1驾驶的云S×××××号皮卡车过程中,与该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由李X2驾驶的云S×××××号微型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2受轻微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撞倒人行道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XX离开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XX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依法被抽取了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28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王XX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X赔偿李X2相关损失66000元,赔偿李X1相关损失36000元,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字绍X、俸XX、杜X、何X的证言,被害人李X1、李X2的陈述,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XX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王XX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罗正武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的法学理论底蕴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临沧市律师协会会员,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在有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4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